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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夏平与夏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平,夏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85号原告夏平。被告夏豪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平诉被告夏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乐海奇代理审判员  张玲燕人民陪审员  王玉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方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