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军与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2269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丁祥绪,经理。李军诉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红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军工程款79570.4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军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执行,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90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红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