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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宋爱兰与董维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宋爱兰,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董维宽,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宋爱兰与被执行人董维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郓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爱兰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董维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丙库审判员  丁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