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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谷民初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甘谷县福星宾馆与李邦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谷县福星宾馆,李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谷民初字第2768号原告甘谷县福星宾馆。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系该宾馆经理。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54年6月8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谷县福星宾馆诉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再三考虑,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谷县福星宾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谷县福星宾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甘谷县福星宾馆负担。审 判 长  黄文华代理审判员  汪国平人民陪审员  张增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