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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程挺芳与汪国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挺芳,汪国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683号原告:程挺芳,无固定职业。被告:汪国冲,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挺芳与被告汪国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挺芳以被告汪国冲已付清修理费和停运费合计5500元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