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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大冶市鑫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冶市鑫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大冶市鑫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大冶市金湖办事处上冯村。法定代表人冯加顺,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饶政露,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湛月路3号。法定代表人杜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巍,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武,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大冶市鑫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大冶市鑫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大冶市鑫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冶市鑫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大冶市鑫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莉娜审 判 员  聂 潇代理审判员  段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