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周亮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亮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1863号罪犯周亮,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台温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周亮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08月08日以(2011)浙台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亮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零二十五日(刑期自2010年07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