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芙英与张远斌、民邦机械公司、恒业房地产公司、合运物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芙英,襄阳民邦机械有限公司,张远斌,襄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20-2号原告王芙英,女,被告襄阳民邦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邦机械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曼路与汉江北路交汇处1幢2幢。法定代表人范胜英,民邦机械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远斌,男,被告襄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二汽基地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远斌,恒业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被告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运物流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朱庄村(襄新路)。法定代表人何大华,合运物流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20-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民邦机械公司、张远斌、恒业房地产公司、合运物流公司价值1800万元的财产或者债权,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冻结被告合运物流公司在交通银行襄阳开发区支行开设的426080210018160028237账户存款0.92元,冻结被告合运物流公司在工商银行高新区支行开设的1804009019200077877账户存款、1804009019200014538账户存款、1804009029200058252账户存款分别为3674.56元、45.11元、100323.90元。现被告合运物流公司以冻结上述账户存款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合运物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合运物流公司在上述账户的存款应扣划至本院提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合运物流公司在交通银行襄阳开发区支行开设的426080210018160028237账户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合运物流公司在工商银行高新区支行开设的1804009019200077877账户存款、1804009019200014538账户存款、1804009029200058252账户存款的冻结;三、扣划被告合运物流公司在工商银行高新区支行开设的1804009019200077877账户的存款、1804009029200058252账户的存款至本院提存。审 判 长 陈守军审 判 员 赵 炬代理审判员 潘海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