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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黑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靳某某诉邱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靳某某,女1991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半拉门镇。被告邱某某,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半拉门镇。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