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黑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靳某某诉邱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靳某某,女1991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半拉门镇。被告邱某某,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半拉门镇。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