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朝朝与马忠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朝,马忠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08号原告张朝朝,男,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人,农民。被告马忠林,男,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朝诉被告马忠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朝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朝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