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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朝朝与马忠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朝,马忠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08号原告张朝朝,男,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人,农民。被告马忠林,男,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朝诉被告马忠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朝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朝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