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溶、付红英与付红英、郑祖强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溶,付红英,郑祖强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李溶,医生。被告付红英,务工。被告郑祖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溶诉被告付红英、郑祖强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溶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付红英、郑祖强起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溶撤回对被告付红英、郑祖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溶负担。审判员 张向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卫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