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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溶、付红英与付红英、郑祖强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溶,付红英,郑祖强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李溶,医生。被告付红英,务工。被告郑祖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溶诉被告付红英、郑祖强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溶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付红英、郑祖强起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溶撤回对被告付红英、郑祖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溶负担。审判员  张向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卫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