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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俊瑶、钟吉成、胡天珍与被告郭柱军、潘福宽、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方兰辉、王道元、田茂刚、中国太平洋保险福分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瑶,钟吉成,胡天珍,郭柱军,潘福宽,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方兰辉,王道元,田茂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976号原告:陈俊瑶,女,汉族,生于1996年5月20日。委托代理人:申虎,四川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吉成,男,汉族,生于1943年10月2日。原告:胡天珍,女,汉族,生于1951年1月14日。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4日。被告:郭柱军,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6日。被告:潘福宽,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2日。被告: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石门镇石门街。法定代表人:潘志钢,职务不详。被告:方兰辉,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3日。被告:王道元,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18日。被告:田茂刚,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9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住所地卢龙县卢龙镇永平大街。负责人:张立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母正平,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回澜街。负责人:唐林,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28号4楼。负责人:何玉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瑶、钟吉成、胡天珍与被告郭柱军、潘福宽、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方兰辉、王道元、田茂刚、中国太平洋保险福分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瑶、钟吉成、胡天珍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柱军、潘福宽、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方兰辉、王道元、田茂刚、中国太平洋保险福分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俊瑶、钟吉成、胡天珍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柱军、潘福宽、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方兰辉、王道元、田茂刚、中国太平洋保险福分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瑶、钟吉成、胡天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20元,减半收取7210元,由原告陈俊瑶、钟吉成、胡天珍负担。审 判 长  赵从亮代理审判员  芮发勤人民陪审员  左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