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06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6335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锴。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24层。法定代表人刘生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忠海。委托代理人王茜。被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二十四层20号。法定代表人孔祥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铮。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 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