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少民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杜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少民终字第00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2001年9月出生。法定代理人孙某某,系杨某某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女,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张某,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少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69元,由上诉人杨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孙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晨光审 判 员 杨占栓代理审判员 杨 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赛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