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谢秀和与梁玉荣、斯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秀和,梁玉荣,斯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谢秀和,男,汉族。被执行人:梁玉荣,女,蒙古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斯钦,男,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40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梁玉荣的住房公积金在11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被执行人斯钦的住房公积金在11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