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笑亭诉古县石壁乡王滩村村民委员会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笑亭,古县石壁乡王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18号原告:刘笑亭,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被告:古县石壁乡王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村。法定代表人:马玉连,职务:村委会主任。原告刘笑亭与被告古县石壁乡王滩村村民委员会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笑亭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4月28日签订了荒坡荒地承包合同。后由于被告违约致原告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形成纠纷。2008年10月10日,经石壁乡党委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王滩村赔付原告投资款92900元,分三年付清,到期不能兑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协议达成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投资款中有80000元为拆借款,月息2分,自己为此已支付利息61028.5元。要求原告赔偿自己的投资款92900元,按双方协议支付利息并支付自己的拆借款利息,共计172467.8元。被告古县石壁乡王滩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陈述的欠款形成的过程,经调解达成协议是事实。认可按协议计算的利息。原告所称的拆借款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且原告也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28日,原告刘笑亭与被告古县石壁乡王滩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荒坡荒地承包合同,后双方产生纠纷。2008年10月10日,经调解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原告刘笑亭的投资折价92900元,由被告于2009年底给付50000元;2010年底给付30000元;余款于2011年底付清。如到期不能兑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直到赔付完毕。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原告向被告移交自己的投资修建物等。原告称投资款92900元中有80000元是自己向他人的借款,并已支付利息61028.5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古县石壁乡王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欠据一份。2、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一份。3、原、被告实物移交表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款项,应当依约定支付利息。原告主张拆借款80000元的利息,原、被告没有约定,且原告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古县石壁乡王滩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92900元及违约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0年1月1日起计息;30000元自2011年1月1日起计息;19200元自2012年1月1日起计息,计算至本院确定履行之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49元,减半收取1874.5元,由原告负担624.5元,被告负担1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千甲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