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曾国容诉项德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容,项德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曾国容,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县尚嵇镇大坝村龙坑水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105291223。被告项德才,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县大坝村龙坑水组。身份证号码:513902197203171612。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容诉被告项德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国容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国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曾国容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