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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曾国容诉项德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容,项德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曾国容,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县尚嵇镇大坝村龙坑水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105291223。被告项德才,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县大坝村龙坑水组。身份证号码:513902197203171612。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容诉被告项德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国容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国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曾国容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