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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车岩与被执行人王嗣明、孙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岩,王嗣明,孙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车岩,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王嗣明,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孙玉霞,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车岩与被执行人王嗣明、孙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车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嗣明、孙玉霞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还款总额为60万元,且按双方约定期限给付,故申请执行人车岩申请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2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代理审判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一物承担的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