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沈某甲。被告:沈某乙。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