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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沈某甲。被告:沈某乙。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