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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与西安市临潼区宏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市临潼区宏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61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城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席德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哲,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海峰,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西区56号。负责人王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哲,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海峰,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宏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西街村。法定代表人刘鑫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岳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贺才,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宏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宏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宏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宏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450元(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宏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宏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向红代理审判员  蒋 瑜人民陪审员  梁秀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