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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祁业宏与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1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业宏,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祁业宏。被执行人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6号。法定代表人张虎顺。申请执行人祁业宏与被执行人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执字第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鲁 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