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杰与卜根香合伙协议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杰,卜根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杰,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卜根香,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再审申请人陈杰因与被申请人卜根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杰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的事实缺乏有效证据证明。1、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卜根香的装修项目、物品及投入设备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证明,认定的装修及投入损失无有权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2、一、二审判决认定卜根香的装修、投入是卜根香的损失缺乏依据,本案陈杰是依约合法解除合同,卜根香应自行承担损失,无权要求赔偿。3、陈杰与卜根香的合作产生纠纷,陈杰已尽自己最大努力去化解,但卜根香拒不配合,陈杰解除合同是不得已为之,亦合理合法,一、二审认定陈杰单方违法解除合同不妥。(二)一、二审对损失划分的认定错误、不公平,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属适用法律不当。(三)个人合伙主要是人合。本案双方产生纠纷完全是因卜根香不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合作,不公开真实的账务,拖延结算,不向陈杰支付利润,致使双方失去信任和合作基础,纠纷、诉讼不断,最终导致双方不欢而散,卜根香应对自己的失信行为负责,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陈杰的诉讼请求,驳回卜根香的反诉请求,一、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费由卜根香承担。本院认为,根据陈杰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判令陈杰赔偿卜根香80000元损失是否正确。在双方未最终清算且无证据显示存在对外债务的情况下,陈杰未经卜根香同意,单方将卜根香投入的设备、装修低价处理,一审认定陈杰应赔偿卜根香因此遭受的损失,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虽然卜根香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相应损失,但陈杰收回案涉场地后重新出租并低价处理了装修、设备导致损失无法鉴定,且陈杰在一审庭审时口头确认卜根香投入装修有十多万元。一审据此结合案涉场地使用情况酌定装修、设备的折旧后价值为80000元,二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陈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