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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季传庆、季书秀与季书秀、于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传庆,季书秀,于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季传庆。被告季书秀。被告于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传庆诉被告季书秀、于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传庆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传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传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季传庆负担。审 判 员 李爱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高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