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季传庆、季书秀与季书秀、于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传庆,季书秀,于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季传庆。被告季书秀。被告于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传庆诉被告季书秀、于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传庆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传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传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季传庆负担。审 判 员 李爱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高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