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端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田世超与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世超,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端民初字第45号原告田世超,男,汉族,1986年4月19日生,河北省河间市人。被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计万军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田世超与被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田世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世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1190元。审 判 长 李永军人民陪审员 常翠霞人民陪审员 贾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