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张立兵、林晓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张立兵,林晓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和平南路81号。负责人王开亮,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小文,系该行职员。被告张立兵。被告林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告张立兵、林晓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8.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2068.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郑 寿 锋人民陪审员 吴 炳 南人民陪审员 陈 庆 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海华(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