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XXX、徐翠云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XXX,徐翠云,徐凤先,王爱英,李建波,王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负责人张俊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徐翠云。被执行人徐凤先。被执行人王爱英。被执行人李建波。被执行人王秀丽。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XXX、徐翠云、徐凤先、王爱英、李建波、王秀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56775.51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6775.5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执行员 王金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