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某、袁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024号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袁某。申请人刘某要求宣告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某系被申请人袁某之夫。2014年2月26日,刘某与被申请人袁某登记结婚,同年3月10日举办结婚仪式,共同生活3天后,刘某发现被申请人自笑、胡言乱语、行为异常,2014年6月2日,被申请人袁某再次发病,经谷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51天仍无好转,生现被申请人袁某活不能完全自理。为此,申请人刘某申请要求宣告袁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指定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袁某自幼智能低于正常,村委会及邻居均反映其智能低,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言语发育差,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对其精神进行检查后,未引出明显的幻觉妄想及其他精神障碍。襄樊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2月15日对袁某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襄樊市安定鉴所(2015)精鉴字第132号司法鉴定书,鉴定袁某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责任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吴兴有、袁光菊为袁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袁大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冯毓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