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邱红华与黄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红华,黄章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411号原告邱红华,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玲,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章国,男,成年,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红华与被告黄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红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红华负担。审判员 刘仲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虞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