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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邱红华与黄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红华,黄章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411号原告邱红华,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玲,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章国,男,成年,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红华与被告黄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红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红华负担。审判员  刘仲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虞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