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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北民初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港北民初字第2984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杨某。原告梁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孟常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罗肖萍和人民陪审员韦启容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莉珊担任记录。原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某以经商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假装与原告结婚,骗取结婚证后,马上要4000元才愿把结婚证给原告,直到现在原告打电话被告都不接,被告对原告一点夫妻感情都没有,连被告住在哪里原告也不了解,从认识被告第一天起直至现在已有五个多月了,从没有和被告发生夫妻关系,被告也从来没到过原告的家里。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被告退回礼金4000元,同时原告在精神上受到打击,应加罚被告2000元给原告,合计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有婚史,双方于2014年的三四月份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登记当天,被告要求原告给其4000元结婚礼金,并立了字据,内容为:领到结婚礼金4000元(肆仟元正),落款为杨某,日期为2014年9月29日。此后,原告再没有见过被告。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字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没有彼此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本案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结婚礼金4000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以精神上受到打击为由要求被告赔偿2000元的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被告杨某返还礼金4000元给原告梁某;三、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在未取得本院出具的本判决生效证明前,不得与他人结婚。审判长谭孟常人民陪审员罗肖萍人民陪审员韦启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黄莉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