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冯继林与宁波思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继林,宁波思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冯继林,(身份证号码:513027197608071793)。被告:宁波思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秋实路360号(望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毛松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继林与被告宁波思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继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冯继林负担。审 判 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史朦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