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万占明与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占明,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36号原告万占明,男,汉族,1972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刘军,男,汉族,1978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占明诉被告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占明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占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占明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元,再不退还。审判员  胡晓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