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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方星洁、郑乐敏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巨前,吴国丽,方星洁,郑乐敏,连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申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郑巨前。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吴国丽。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方星洁。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乐敏。原审被告:连正辉。申请再审人郑巨前、吴国丽因与被申请人方星洁、郑乐敏、原审被告连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巨前、吴国丽申请再审称:1、申请再审人并不是以保证人身份签名的,承担保证责任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系方星洁、郑乐敏恶意串通欺骗所致,当时该两人称只需签字证明下他们之间有借款一事,不会让两申请再审人承担任何责任,由于两申请再审人是年老农民,除了会写自己名字,可谓是目不识丁,更不懂法律,所以在不知情受欺骗的情况下签字,违背了申请再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无效,原审认定申请再审人为保证人属事实不清,所以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错误。2、被申请人方星洁给郑乐敏300万元,名义是借款,实为双方赌资,这个事实是被申请人郑乐敏事后亲口告诉才得知的,该借条反映的300万元系郑乐敏欠方星洁的赌资,双方并非合法借贷关系,系非法债务,该二人赌博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案借贷合同无效,故即使申请再审人是保证人,由于没有过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也不承担担保责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明显错误,故请求依法撤销(2013)温乐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原审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方星洁、郑乐敏负担。被申请人方星洁提交意见称:1、申请再审人郑巨前、吴国丽自愿签署借款借据,其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系真实意思表示。2、原审原告主张的借款经过法院审理,确定为合法债务,申请再审人声称郑乐敏告知其为赌资,只是为了逃避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申请再审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郑乐敏未提交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郑巨前、吴国丽称签字系方星洁、郑乐敏恶意串通欺骗所致,对于该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申请再审人并没有否认在借款借据上签名的事实,其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清楚其签名行为的法律后果,故郑巨前、吴国丽认为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其并非借款保证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方星洁在原审提供了借据和汇款凭证,原审认定借贷关系事实清楚,申请再审人主张借款实为赌资系非法债务,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认为即使是保证人,因借贷合同无效,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再审理由亦不成立。另本案原判在2014年3月11日生效,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间要求。郑巨前、吴国丽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郑巨前、吴国丽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巨前、吴国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庆林审判员  徐劲风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