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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萍刑一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黎某甲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某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萍刑一终字第51号原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某甲,男,1969年2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宇明,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某甲、陈某甲因深圳--萍乡长途汽车客运线经济利益纠纷与被害人彭某甲积怨已久。2014年3月23日7时17分许,陈某甲与三名萍乡乘客乘坐湘A****号深圳--浏阳大巴车从深圳返回萍乡,途经沪昆高速湘东收费站出口下车时,该大巴车被深圳--萍乡客运班线股东张某某、黎某乙拦停,���某甲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并揪扯在一起。之后,深圳--萍乡客运班线股东吴某某与被告人黎某甲陆续赶至现场,黎某甲先是与张某某、吴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又与吴某某发生肢体冲突,随后走出收费站将其停在出口附近的粤B7****号丰田卡罗拉小车开到收费站内,并将车子停在大巴车的左前方。7时53分许,闻讯开车来到现场的被害人彭某甲和谢某将车子停在大巴车前方,彭某甲上了大巴车强行拔掉车钥匙。看到彭某甲下车后,黎某甲驾驶其丰田卡罗拉小车加速朝彭某甲撞去,彭某甲被撞上引擎盖后跌落在车旁的地面上,黎某甲驾车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后才被迫停车。黎某甲下车查看,并声称要撞死彭某甲。这时彭某甲爬起来往其小车的驾驶室位置走去。黎某甲见状回到其小车内倒行数米后再次加速撞向彭某甲,彭某甲立即跳至护栏外侧躲避。黎某甲遂停车,随即驾车经沪昆高速往醴陵方向逃离现场。经鉴定,彭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另查明,2014年4月14日萍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客运治安派出所侦查人员在沪昆高速萍乡湘东收费站入口的加油站发现被告人黎某甲正驾车到加油站加油。该单位侦查员在加油站对其实施抓捕,被告人黎某甲拒不下车并驾车冲撞侦查员(未撞到)强行逃走。被告人黎某甲逃走后到湘东区公安分局荷尧派出所反映称有社会闲杂人员要打他然后离开。当日客运治安派出所侦查人员了解该情况后,立即与荷尧派出所取得联系。荷尧派出所以调查社会闲杂人员打被告人黎某甲为由通知黎某甲到所里来。黎某甲到达荷尧派出所后,直属分局客运治安派出所侦查员随即将其抓获并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开车撞人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黎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黎某甲只是想吓唬彭某甲,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不足以致彭某甲于死地的辩解意见和辩护意见。经查,现场监控视频和诸多目击证人证实,黎某甲在第一次开车撞击彭某甲时并没有采取制动措施,车子是在撞到高速护栏后才被迫停了下来。黎某甲在撞到彭某甲后还下车查看彭某甲的受伤情况,并大声叫喊要撞死彭某甲。在看到彭某甲自行爬起来并走到其别克小车驾驶室位置后,黎某甲并未就此罢休,而是返回其车内将车子倒行数米,再次加速撞向彭某甲,彭某甲见状跳到护栏外进行躲避。在此情形之下,黎某甲才停止其驾车撞人的行为离开现场。黎某甲作为一个有多年驾龄的老司机,明知其开车撞人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后果,仍然连续两次开车撞击彭某甲,积极希望这一后果的发生,其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开车撞人行为,故该辩解意见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黎某甲已经着手实施开车撞人的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害人彭某甲与萍乡--深圳客运班线其他股东强行拦下客车并拔掉客车钥匙,本身亦有过错,可对被告人黎某甲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认定如下:被告人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人黎某甲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黎某甲主观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黎某甲自首;彭某甲有过错。请二审法院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黎某甲及其妻子陈某甲因深圳至萍乡长途汽车客运线经济利益纠���与被害人彭某甲积怨已久。2014年3月23日7时17分许,陈某甲与三名萍乡乘客乘坐湘A****号深圳--浏阳大巴车从深圳返回萍乡,途经沪昆高速湘东收费站出口下车时,该大巴车被深圳--萍乡客运班线股东张某某、黎某乙拦停,陈某甲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并揪扯在一起。之后,深圳至萍乡客运班线的另一股东吴某某与黎某甲陆续赶至现场,黎某甲先是与张某某、吴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又与吴某某发生肢体冲突,随后走出收费站将其停在出口附近的粤B7****号丰田卡罗拉小车开到收费站内,并将车子停在大巴车的左前方。7时53分许,闻讯开车来到现场的被害人彭某甲和谢某将车子停在大巴车前方,彭某甲上了大巴车强行拔掉车钥匙。看到彭某甲下车后,黎某甲驾驶其丰田卡罗拉小车加速朝彭某甲撞去,彭某甲被撞上引擎盖后跌落在车旁的地面上,黎某甲驾车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后才被迫停车。黎某甲下车查看,并声称要撞死彭某甲。这时彭某甲爬起来往其小车的驾驶室位置走去。黎某甲见状回到其小车内倒行数米后再次加速撞向彭某甲,彭某甲立即跳至护栏外侧躲避。黎某甲遂停车,随即驾车经沪昆高速往醴陵方向逃离现场。经鉴定,彭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彭某甲陈述,证实2009年6月,老朋友张某某找到他说,他与易某某、黎某乙等人合伙搞的萍乡--深圳上午发车班线被萍乡--深圳下午发车班线的大股东黎某甲找关系不让他们承包了,要他帮忙找关系让他们继续搞下去。于是他就帮他们疏通了长运公司的关系。后来经张某某、易某某、黎某乙他们提议,他出了80万定了两辆车子,并在2009年8月9日正式成为萍乡--深圳上午发车班线的股东。一开始他还不知道张某某他们经常跟黎某甲���们扯皮,后来就看到黎某甲车队的股东经常在上午的时候在车站内要旅客乘坐他们下午发车的车子。因为此事,双方经常扯皮。2010年元月他以428万的价格从黎某甲手中购买了本属黎某甲承包的萍乡--深圳的长途客运线。一开始付了200多万元给黎某甲,剩下的约定等到深圳办理转了法人代表时再付给黎某甲。后来他到深圳办理法人代表变更手续时,黎某甲提出了一个要求,即他的妻子陈某甲要做深圳市龙岗区长途汽车站的驻站,负责在龙岗汽车站组织客源、与龙岗汽车站结算客运款,他当时答应了黎某甲,还写了个承诺书承诺陈某甲可以得到票面金额20%的钱,春运时可以得到25%。后来有旅客通过直接联系陈某甲而不通过龙岗车站,被直接安排到了浏阳--深圳的客车上。2013年9月,他发现龙岗汽车站的客源急剧下降,他就问在车队负责的易某某怎么回事,易某某就跟他说陈某甲与几个宜春跑黑车的人购买了浏阳--深圳的客运线路,将本该乘坐他们萍乡--深圳客车回萍乡的旅客都安排到了浏阳--深圳的客车上去了。2013年12月,他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龙岗汽车站所属的深圳运发公司。运发公司后来解聘了陈某甲在龙岗汽车站负责的一切事宜,但是陈某甲还是负责浏阳--深圳客车的组客及与车站结算客运款。黎某甲、陈某甲因此事对他记了仇。他记得陈某甲在2013年12月的时候还跟他扯过几次皮,他朝她头部打了几下,当时深圳龙新派出所处理了他们扯皮的事。此后他没有再和黎某甲夫妇直接发生扯皮,不过他叫人去拦过几次黎某甲有股份的浏阳--深圳的客车,并打电话到运管举报,后来运管对他们进行了处罚。2014年3月23日上午7时许,他接到车队股东张某某的电话,他说黎某甲的婆娘陈某甲又偷了他们车队的客,叫他过去一下。他立��打电话给萍乡市交通局运管所的肖所长报告了他们抓到一辆黑车的情况,要他们去看一下。然后他就开车载着谢某经萍乡安源高速收费站上了沪昆高速。7时40分许,他和谢某赶到了湘东高速收费站出口。他将车子斜停在那辆浏阳--深圳大客车的右前方,车尾离客车车头约5、6米的距离。他下车后,看到黎某乙的小车并排停在大客车旁边,陈某甲两只手抓着张某某的衣领,谢某便上前掰开陈某甲的手。之后,他上了该辆大客车,指着司机的脸说“你哟里总是这样搞搞搞搞啥里”,司机回了一句说他全国各地都可以跑。他下车后,走到自己小车和大客车中间的空地里,看到黎某甲开着一辆白色的小汽车停在了他正对面的高速路的中间。当时他的车子离他站的位置大概是七八米的样子,他和黎某甲互相看了对方一眼。后黎某甲突然将车子往后倒了一米的距离,然后直接朝着他的方向加速开了过来,他当时愣了,直接被撞到了黎某甲车子的引擎盖上。他快速往黎某甲车子的右边滚了一下,掉在了黎某甲车子右侧的地上。黎某甲开的车直接撞到高速路边的护栏上。他爬了起来,一边往自己小车驾驶室位子的方向走去,一边看着黎某甲的小车防着黎某甲。黎某甲从车子上下来,大声对他说了句“你只婊子崽,家不伢子一车子蹦死恨”,说完后黎某甲上了车。他走到自己小车的驾驶室,将驾驶室车门打开想看一下车里有什么东西可以打黎某甲。他当时害怕黎某甲又会撞过来,就一直看着黎某甲的小车。黎某甲又开着小车往后倒了几米后又停了下来,随即开车朝他的位置加速冲了过去。见状,他快速往大客车右边走了过去。黎某甲见撞不到他,便开车上了高速。因自己被撞伤,便开车到市中医院检查。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他是萍乡--��圳长途汽车客运线股东,2014年3月21日晚上,他、黎某乙得知陈某甲退了车队两张票,便商量第二天早上去捉一下。3月23日6点30分左右,黎某乙、他驾驶赣J****号现代北京轿车在宜春汽车西站门口等到了一辆湘A****号大客车,之后便跟随该大客车经沪昆高速到了湘东高速收费站出口处。他认为陈某甲抢了自己车队的客源,与陈某甲在离湘东高速收费站出口30米左右处发生争执并有轻微肢体冲突。后车队股东吴某某、陈某甲丈夫黎某甲、彭某甲等人陆续来到现场,他目睹了黎某甲两次撞击彭某甲的全过程,其中第一次黎某甲将彭某甲撞上了车子的引擎盖,后彭某甲被甩在黎某甲车子的右侧地面上,车子撞到护栏才停下来。黎某甲下车看了一下彭某甲,大声说“婊子崽、撞死你”。黎某甲倒好车再次撞向彭某甲时,因彭某甲快速跳到了高速护栏外才刹车,没有���到人。3、证人黎某乙证言,证实他是萍乡--深圳长途客车客运线股东,2014年3月23日,黎某乙在案发现场目击了黎某甲驾车两次撞击彭某甲的全过程。第一次黎某甲开车撞到了彭某甲后又撞到高速护栏才停下来。黎某甲下车看了下,还对彭某甲说了句“今天我要撞死你”的话,上车后倒行几米,然后朝彭某甲加速开去又想撞彭某甲。彭某甲快速跨过护栏,黎某甲这才没撞到人。4、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他是萍乡--深圳长途汽车客运线机务员,当时他在案发现场,目睹了黎某甲两次开车撞彭某甲的全过程。黎某甲第一次将彭某甲撞上引擎盖后彭某甲掉在了地上,车子撞到护栏才停下来。黎某甲下车看了一下彭某甲,对着彭某甲大声说了句“你只婊子崽,我一车子嘣死你”,然后回到车上将车子倒出七八米后再次向彭某甲撞去,彭某甲见状跳到护栏外,黎某甲这才将车子停下来,倒出后往高速上开走了。5、证人谢某证言,证实他和彭某甲一同开车到的现场,他目击了一男子(即黎某甲)开车先后两次撞向彭某甲的全过程,第一次黎某甲驾车将彭某甲撞倒在黎某甲小车后轮一侧的地面上,黎某甲撞到人后还下车看了彭某甲,并大声说了句“家不我要碰上狠,你只婊子崽”。第二次黎某甲驾车朝彭某甲驾车加速朝彭某甲开过去时,因彭某甲跳到了高速护栏的另一边才作罢。黎某甲开车离开现场时,还对车窗外说了句“大别你会死,我要搞死你”。彭某甲开车去医院后,他听到抓张某某衣领的女子在打电话时说“你肯去死,做不得用,呦里不压死他哦”。6、证人易某某证言,证实他是萍乡--深圳长途汽车客运线股东,2014年3月23日上午7时许,易某某接到黎某乙的电话后,和车队另一股东黎某丙开车赶到案发现场。去的路上,黎某乙打电话给他说,“黎某甲这次不晓得发了啥子黑,开车子撞了彭总一车子,红了眼”。他到现场后,张某某、吴某某等人讲了黎某甲开车撞人的经过。7、证人黎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23日上午,他开车和易某某一起到的案发现场,在现场他听车队其他股东说黎某甲开车撞了彭某甲。8、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她是黎某甲的妻子,2014年3月22日,她在龙岗长途汽车站通过电话联系到三名回萍乡的乘客,并将他们安排乘坐深圳开往浏阳的一辆湘A****号客车,她也同车回萍乡。该客车经粤赣高速往赣州、新余再转沪昆高速往萍乡、浏阳方向开。3月23日早上7时23分许,该客车开到湘东高速收费站离出口约30米远的地方,她和该三名乘客一同下车。他下车后,看到一辆灰色的小车开到大客车的右边,车上下来萍乡--深圳车队的工作人员张某某和黎某乙。张某某走到车子前面不让车子发动,黎某乙则走到客车后面将客车熄火。她要张某某不要拦车子,张某某不听,当时她很激动,便用左手抓住他的衣服袖子想将他拉开。张某某踢了她一脚。她抓住张某某不放,等派出所处理。7时35分左右,萍乡--深圳车队的余华开着一辆小车停在大客车的后方堵住倒车退路。余华、黎某乙等人说是彭某甲叫他们过来拦车,不然彭某甲会买回他们的股份,他们也没办法。余华到的时候,他丈夫黎某甲将车子停在收费站出口外面也走了进去。黎某甲不让余华拦车子,还和余华吵了几句。黎某甲之后走出收费站回到他停车的位置。几分钟后,彭某甲开车和黎某丙、易某某一起过来了。彭某甲将车停在客车的正前方,离客车约5米的距离。彭某甲下车后,要“当中”(即谢某)用手机摄像,他自己也用手机对她拍照。彭某甲骂她婊子婆,还说她蛮大的胆,然���他又上车去拔客车的钥匙。司机不让拔,他就强行拔掉了客车的钥匙,并放在自己的衣服口袋里。在彭某甲拔钥匙的时候,张某某掰开了她抓他的手,她被他弄痛了,被迫松手并躺在地上。她大声喊救命,“当中”站在旁边一直说要弄死她。就在这个时候,黎某甲开着一辆白色的丰田小车进了高速收费站,停在大客车旁边。后来黎某甲开车朝大客车和彭某甲中间的位置开了过去,她当时躺在地上听到车子撞到高速护栏的声音。她从地上爬起来,看到黎某甲的车子前面的大灯撞坏了。彭某甲站在护栏旁边,脸上有擦伤,说她老公黎某甲开车撞到了他。黎某甲随后开着车子就上了高速走了。约5分钟后,荷尧派出所的民警和运管所工作人员到了现场,运管所工作人员叫人将车子开到了萍乡市长途汽车站转运。2013年12月1日之前,按照彭某甲此前作出的承诺,由她组织萍乡--深圳汽车客运线的客源,彭某甲给她20%的票款。但是从12月1日起,彭某甲就不让她做了。此后,他们夫妻经常和彭某甲发生纠纷。12月2日,彭某甲打了她。2014年1月13日,彭某甲又喊人打了她。这两次都是深圳市公安局龙新派出所处理的。9、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3日早上7时左右,他接到陈某甲的电话后开车到湘东高速收费站接陈某甲。他看到陈某甲、黎某甲在快出湘东高速收费站的地方和对方的人扯皮,双方有轻微肢体冲突。之后,他站在收费站缓冲区和收费站工作人员李某、李某的同事聊天时,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响,然后就看到黎某甲的小车撞倒了高速护栏上。黎某甲下了下车,然后又回到自己的白色小车上倒车,一个叫彭总的男子则快速跳过了高速护栏。黎某甲随后开车往湖南方向走了。10、证人钟某证言,证实她是沪昆高速宜春管理处湘东收费站职工,2014年3月23日8时左右,她在沪昆高速湘东收费站接班后在岗亭内当班,她看到有一名男子从大客车处走出收费站约30米后上了一辆白色小车。该男子将白色小车开进了收费站,停在大客车左侧,离大客车车头七八米的距离。一两分中后,她先是突然听到较大的加油声,然后就听到一声“砰”的撞击声。她和同事林某跑出岗亭,看到白色小车在大客车前,车头碰到了高速护栏。白色小车上下来一名男子大声说了一句“撞死你”,还有一名瘦瘦的男子往停在大客车前面的另外一辆小汽车驾驶室位置走去。白色小车上下来男子回到了白色小车上,先是倒车,后又朝瘦瘦的男子加速开过去,好像又是要去撞瘦瘦的男子。瘦瘦的男子快速跳过护栏,白色小车倒车后往醴陵方向开走了。11、证人林某证言,证实他是沪昆高速湘东收费站职工。2014年3月23日上午7时50分���,他到湘东收费站岗亭接班时,看到一群人在离岗亭30米的位置扯皮,还拦了一辆客车。后来一辆白色的丰田小车驶入收费站内,停在离收费站约30米的位置。停了一两分钟后,他听到“砰”的一声较大的撞击声,便立即跑出岗亭,同事钟某也跑到了岗亭门外。他看到白色丰田车已经停在了大客车和别克小车中间的位置,车头碰到了高速路右侧的护栏。他赶快往那辆客车方向走去,走过去的时候看到白色丰田车在往后倒车。倒好车后,该车又往别克小车驾驶室位置方向开去,应该是去撞击别克车的男子,加速向前开了两三米的距离。他看到开别克的男子脸上和手上都有伤,并已在护栏外面了,开白色丰田车的男子便往醴陵方向上开走了。12、证人文某证言,证实他是江西长运公司萍乡湘东分公司修理厂老板,2014年4月3日晚19时许,黎某甲打电话给他,说他的车子在���速路上撞到了护栏,想将车子放在他的修理厂维修,并要文某帮他报保险。两三天后,他看到黎某甲的粤B7****号白色丰田小车,前保险杠、右大灯、右防雾灯、右叶子板、叶子板内衬都被撞坏了,前保险杠骨架、前引擎盖右边被撞变了形,水箱也被撞漏水。之后,保险公司过来定了损,维修费用有7000多元。车子修了十多天后才修好。13、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他原系萍乡--深圳车队股东之一,在2009年8月的时候,因买码输了钱,经黎某乙介绍,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了彭某甲。1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他和老表周某某一起投资入股了黎某甲等人经营的萍乡--深圳(下午发车)的客运班线。2009年,彭某甲入股成立萍乡--深圳(上午发车)客运班线的股东,有时候彭某甲他们上午的班线就会跟黎某甲等人的下午班线扯皮。有一次,彭某甲将下午班线的��辆停在萍乡长途汽车站内的客车的气放掉了,因此还和黎某甲扯了皮,事情闹到后埠派出所去了。后来黎某甲在深圳赌博输了很多钱,就将所有股份卖给了彭某甲。但是黎某甲的妻子陈某甲继续在龙岗汽车站组织客源回萍乡。2013年,彭某甲和黎某甲又扯皮,之后彭某甲就不再让陈某甲在龙岗汽车站负责萍乡--深圳车队配客等事情了。15、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他是陈某甲的哥哥,2014年3月23日,黎某甲开一辆白色小车到了他位于醴陵市东富镇楚东村的家中。黎某甲车子的前保险杠处坏掉了。在他家住了两三天后,黎某甲才离开他家。16、证人彭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3月23日7时30分左右,由他担任售票员的深圳--浏阳AY****号大客车在距沪昆高速湘东收费站约30米处停车下了三四名乘客,后大客车被一脸上有一撮毛的男子拦住不让了离开。陈某甲因此和对方发生了��扯。揪扯了20分钟左右,陈某甲的丈夫黎某甲到达现场,脸上有一撮毛的男子一方也来了五六个人,这些人不让大客车离开。黎某甲和对方的人发生了揪扯和推打。后来黎某甲开了一辆白色的小车进入收费站,停在大客车附近。他听到了黎某甲的小车撞到大客车附近铁护栏的声音。17、黎某甲驾驶证,证实黎某甲初次领取驾驶证的日期为2004年3月28日,有效期至2016年3月28日,准驾车型为B1。18、湘A****号大巴车车载监控视频截图、湘东高速收费站岗亭出口监控视频截图,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春管理中心湘东管理所收费站出口处、车道内监控视频和湘A****客车车载监控视频及提取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9、周某某转让车队股份申明,证实2009年9月1日,周某某将其所持有的萍乡--深圳下午发车班线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彭某甲。20、彭某���向黎某甲、陈某甲出具的承诺书,证实2009年12月21日,彭某甲向黎某甲、陈某甲出具承诺书,承诺龙岗方向各车站均由黎某甲负责组织客源。21、行政处罚档案(含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询问陈某甲、彭某甲笔录、陈某甲辨认彭某甲笔录及照片、陈某甲伤情鉴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2013年12月2日,彭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长途汽车站殴打陈某甲,被当地公安机关作出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经现场勘查,案发现场护栏变形,护栏杆上有大小35×12cm的刮檫痕,护栏正面铆钉上有一片大小7×4cm的透明状疑似玻璃片的碎片,在铆钉下方离护栏正面80cm处可见一处90×80cm大小不一的碎片,离湘东收费站39m北面西侧护栏正面40cm处可见两片大小分别为4.5×3cm、3×1.5cm的碎片,勘验人员对上述碎片及疑似玻��物依法实物提取。23、(萍)公(刑)鉴(分)字(2014)021号鉴定文书,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的49块残片中的大小为“6×4.5cm”形状不规则的有机玻璃残片是粤B7****更换的大灯总成上分离下来的,两者原属于同一整体。24、公(萍)鉴(损伤)字(2014)第129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彭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5、上诉人黎某甲供述:2014年3月23日早上7点半左右,他在荷尧萍洲家中睡觉时接到了他妻子陈某甲的电话说彭某甲带人将他们的客车拦在湘东收费站的出口处,要他带人过去一下。于是他就开着粤B7****号白色卡罗拉小车到了湘东收费站,将车停在了收费站出口外面的路边上。他步行到了收费站的匝道,进去后发现他们的客车停在高速路边,旁边站着彭某甲车队的股东张某某、黎某丙、黎某乙、谢某等人,客车后面站了一些旅客看热闹。其中张某某和陈某甲拉扯在一起。他过去质问他们为什么拦他们的车子,并要他们将客车放行,但是他们根本不听,而且张某某还是抓着陈某甲的手不放。于是他回到自己停车的地方用手机打电话给荷尧派出所报警,派出所答复马上就出警过来,报警之后,他就回到自己的车上,将车子开进了收费站,停在匝道的空地上。当时车子没熄火,他把车窗玻璃摇下来之后等派出所的民警来现场。他看到彭某甲上了他的客车并强行拔掉了车的钥匙。彭某甲下车后指着他的小车骂他,说了“黎某甲你在你家门口当大王不是,看你婆娘和我们扯皮,就是在你屋门口我照样搞你”之类的话。他没下车,对彭某甲说了一句“你不要讲这些鳖面事”一类的话。彭某甲站在他的小车车头的右前方,本来就看到他妻子被四五个人揪扯在一起,彭某甲又拿这些话骂他,他听了心里就有气,就想吓唬和教训彭某甲一下。于是他开车加了一脚油门朝彭某甲撞去,在开过去的时候他往左边打了点方向盘,车子的右侧车头擦到了彭某甲身体的左侧,彭某甲被撞倒汽车上,车子前行了四五米的距离后彭某甲掉在了地上,他没有刹车,车子的右车头则撞到了匝道旁边的护栏上才停下来。他下车看了一下彭某甲,他倒地后随即又站了起来,脸上有血。彭某甲快速走到了他自己小车驾驶室的位置并打开了车门,他觉得彭某甲应该是去拿东西,见他很不得了的样子,他就再次开车提速朝他撞了过去,想再吓一吓彭某甲。彭某甲见他又开车来撞,就快速跳到了高速路匝道边上护栏的另一边,并往匝道里面移动。他见彭某甲跳到护栏外面去了,就踩刹车停了下来,然后掉头往醴陵方面上了高速离开现场。在醴陵东出口下了高速,他开车去了住在醴陵市东富镇楚东���村的岳父家。在岳父家他打电话给了陈某甲,陈某甲说他们在荷尧派出所处理这个事情,客车被运管执法人员查扣了。他驾驶车子的右边保险杠、右侧大灯、雾灯等部位损坏,他将车子开到湘东泉湖交警队旁边的一家私人修理店更换了被损坏零部件,费用为2000多元。他大概有七八年的驾龄。第一次开车撞向彭某甲的时候,他感觉当时的车速应该有四五十码。他开车朝彭某甲撞过去的时候就想过,如果彭某甲被直接顶到了匝道护栏上,他的两条腿肯定会被撞断,也有可能会被撞到车头和护栏中间致死。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4年4月14日萍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客运治安派出所侦查人员在沪昆高速萍乡湘东收费站入口的加油站发现黎某甲正驾车到加油站加油。该单位侦查员在加油站对其实施抓捕,黎某甲拒不下车并驾车冲撞侦��员(未撞到)强行逃走。黎某甲逃走后到湘东区公安分局荷尧派出所反映称有社会闲杂人员要打他然后离开。当日客运治安派出所侦查人员了解该情况后,立即与荷尧派出所取得联系。荷尧派出所以调查社会闲杂人员打黎某甲为由通知黎某甲到所里来。黎某甲到达荷尧派出所后,直属分局客运治安派出所侦查员随即将其抓获并传唤到案接受讯问。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归案经过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某甲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纠纷,驾驶车辆两次撞向被害人彭某甲,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黎某甲已经着手实施开车撞人的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害人彭某甲与萍乡至深圳客运班线其他股东强行拦下客车并拔掉客车钥匙,本身亦有过错,可对黎某甲酌���从轻处罚。关于黎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经查,一审判决已充分阐述了认定黎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其提出构成自首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竣审 判 员  袁绍萍代理审判员  刘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