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西安智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智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西安智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民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瑞翔,北京市中法网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福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智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智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智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智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1元,减半收取1425.5元,由原告西安智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薛沙荣审 判 员 申晓娜代理审判员 韦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