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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金停诉李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停,李东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东锋,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李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停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