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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解某某,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孙国威,安徽傅常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解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西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