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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方志荣诉被告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荣,XX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269号原告方志荣,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威海青威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威海市环翠区。委托代理人石磊,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XX,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代理人黄建军、周婉嫱,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荣诉被告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志荣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志荣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志荣承担。审判员  张忠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