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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连文山与郑惠法、陈秀兰��郑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文山,郑惠法,陈秀兰,郑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452-1号原告连文山,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林福民,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惠法,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秀兰,女,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郑文彬,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文山与被告郑惠法、陈秀兰、郑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文山以被告郑惠法、陈秀兰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秀兰的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文山撤回对被告陈秀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亚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梅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