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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王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王帅,李晓芳,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28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负责人王智先,行长。被告王帅,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被告李晓芳,女,1976年1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政府院后楼。法定代表人李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被告王帅、李晓芳、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零六十二元及保全费三千六百八十二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