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田忠明、周虎元与王建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忠明,周虎元,王建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75号原告田忠明。原告周虎元。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殷建刚,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立。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忠明、周虎元诉被告王建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忠明、周虎元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忠明、周虎元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忠明、周虎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田忠明、周虎元承担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戴会霞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楚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