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林锦娣与谢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锦娣,谢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5号原告林锦娣,女,汉族,1955年12月9日出生。被告谢吓芳,女,汉族,1960年6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林锦娣与被告谢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谢吓芳名下位于三明市梅列区青山二村15幢602室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裴亚芹自愿以其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96号12幢106室为原告林锦娣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裴亚芹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96号12幢106室房产。二、查封被告谢吓芳名下位于三明市梅列区青山二村15幢602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