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瑞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瑞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515号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46963-X)。法定代表人:李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岩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被告:张瑞城。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瑞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