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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文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张文尧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佛山市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文华路东侧、绿景路南侧。注册号:440600400003346。法定代表人梁正坚。委托代理人杨炽华、卢大为,均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尧,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3011。原告佛山市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佛山市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文尧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燕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