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倪佳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倪佳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533号原告李玉梅。被告倪佳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纬三路××人康复指导中心九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梅诉被告倪佳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玉梅的伤情需做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侯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