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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曾家明与彭晓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家明,彭晓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3253号申请执行人:曾家明,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曾祥敏、谢磊。被执行人:彭晓汛,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曾家明与被执行人彭晓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彭晓汛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及利息和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发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番禺区人民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要求参与上述法院的分配,并同意本案在等待分配期间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253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代理审判员  陈里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浩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