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孝凯与马东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凯,马东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1735号原告王孝凯,男,1961年5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颜志平,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东泉,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凯与被告马东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元,由原告王孝凯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杜文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馨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