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3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小兰与胡美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兰,胡美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3944号原告陈小兰,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胡美海,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原告陈小兰与被告胡美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直接向被告胡美海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人民陪审员  吴金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