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凯,男,汉族,1979年4月13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玄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出的(2014)玄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暂时无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玄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沈 烈执行员 姚志龙执行员 顾本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江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