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执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胡伯超申请执行章红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伯超,章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泾执字第00730号申请执行人:胡伯超被执行人:章红兵申请执行人胡伯超与被执行人章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经民一初字第01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伯超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红兵长期外出,不在所在村委会居住生活,具体地址不详,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到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经合议庭审查及院领导审批后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收入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经民一初字第01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孙山中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珀溯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