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执字第008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道俊、夏飞与邱彬、黄正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俊,夏飞,邱彬,黄正余,聂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812-1号申请执行人:刘道俊。申请执行人:夏飞。被执行人:邱彬。被执行人:黄正余。被执行人:聂雪松。申请执行人刘道俊、夏飞与被执行人邱彬、黄正余、聂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11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彬已主动履行30000元,余下款项暂无能力偿付,且经本院查询,暂未发现被三位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明执字第00812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